摘 要: | <正> 一、引言 在对本文的主题展开讨论之前,有必要对“南极条约体系”和“第三国”这两个基本概念作一说明。南极条约体系是指以1959年的《南极条约》为核心而发展起来的一种区域性国际法律制度,它以南极大陆及其沿海,以及其中的人类活动为规范对象。该体系除《南极条约》外,还包括与《南极条约》相联系却又独立的许多法律文件,如1972年的《南极海豹保护公约》、1980年的《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以及根据《南极条约》所制定的一些措施,如1964年的《南极动植物保护议定措施》。南极条约体系的最新发展是1991年10月通过的《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第三国”是国际条约法上的一个概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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