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阿云之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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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赵晓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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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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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宋史·刑法志》中记载了下面这样千百年来被后世人谈论最多的案例。此案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熙宁元年(1068年)七月,宋神宗下诏说:“谋杀已伤,司法官经审问将要纠举时,罪犯自首,依照谋杀罪减刑二等论处。”早先,登州报奏有一个叫阿云的女子,在母亡服丧期间许聘给姓韦的男子,她嫌恶此人丑陋,谋杀而没有杀死。在审问过程中,决定将要检举她的时候,她供认了犯罪事实。审刑院、大理寺判定为死罪,用违律为婚的理由奏报皇帝裁决,皇帝赦免了她的死罪。登州知州许遵上奏,引用《宋刑统》律文中关于“有所因犯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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