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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摘 要:
司法应有所不为司法不能一味地积极有为,而是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时机而选择有所不为。归纳司法有所不为的典型范畴,至少有十种情况,应当实行无为推定。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的十不为:即司法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利害过于重大或者过于琐细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行为过于普遍或诉求过于特殊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社会过于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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