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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论
摘    要:司法应有所不为司法不能一味地积极有为,而是必须考虑实际情况和具体时机而选择有所不为。归纳司法有所不为的典型范畴,至少有十种情况,应当实行无为推定。我们可以称之为司法的十不为:即司法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利害过于重大或者过于琐细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行为过于普遍或诉求过于特殊的问题,尽量不管或者少管那些社会过于陌

关 键 词:法学院  民意  解决问题  拆迁  公诉人  司法资源  最高人民检察院  北京大学  有所不为  司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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