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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合过错与过失相抵
作者姓名:杨立新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摘    要: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晋法民报字(1990)第2号《关于刘玉兰诉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赔偿存款纠纷》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由于工商银行榆次市支行粮店街储蓄所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储蓄存款章程》和《中国工商银行储蓄会计出纳核算制度》中关于印鉴挂失和提前支取的有关规定,致使刘玉兰的一万余元存款(包含利息)被冒领,依照《氏法通则》第106条和第131条的规定,根店街储蓄所对刘玉兰存款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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