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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破产法上的否认权
引用本文:韩长印,刘庆远.浅析破产法上的否认权[J].法学研究,1993(3):91-96.
作者姓名:韩长印  刘庆远
作者单位:河南大学法律系;河南大学法律系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一)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二)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三)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五)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追回的财产,并入破产财产。对于该条文赋予清算组的上述权利,法条并末提示其名称,本文称之为“否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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