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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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关今华.法人人格权及其损害赔偿[J].法学研究,1991(6):45-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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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关今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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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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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二十世纪以后,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一项与人格密不可分的精神方面的基本权利,已在现代侵权行为法中独立形成。我国民法通则正式确立了保护人格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至今,法学界对公民精神损害说似无异议,唯持“法人无精神损害可言”者,不乏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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