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民法与市场经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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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泽鉴.台湾的民法与市场经济[J].法学研究,1993(2):62-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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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泽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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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台湾大学法律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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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概说1978年以来,中国积极推动改革、开放,致力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制,十几年来,陆续公布施行了数以百计的重要法规,卓著绩效。1986年公布、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是中国法制建设的里程碑。这部历经三十余年始告制定的民法虽然不是一部体系完整的法典,但固定了若干指导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基本原则,规定民法调整的对象包括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展横向经济关系,扩大权利主体的范围,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理论,明定国家所有权和企业经营权,组成违反合同和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我们很清楚地看到一个以民法通则为基础的民事法体系正在快速地形成,对于保护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基础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已经发挥巨大深远的规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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