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与再审人民法院的审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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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小申.人民检察院的民事抗诉与再审人民法院的审级[J].法学研究,1992(3):60-6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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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小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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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最高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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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二)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三)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四)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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