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
引用本文:刘大群.论联合国安理会的表决程序[J].法学研究,1993(2):86-93.
作者姓名:刘大群
摘    要:《联合国宪章》第27条规定:一、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应有一个投票权。二、安全理事会关于程序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决之。三、安全理事会对于其他一切事项之决议,应以九理事国之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之同意票决之;对于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之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浏览原始摘要信息
点击此处可从《法学研究》下载免费的PDF全文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