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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法》第64条的理解与适用——兼议我国《刑法》第64条的完善
作者姓名:曲升霞  袁江华
作者单位:扬州大学,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我国《刑法》第64条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该条规定了犯罪分子的违法所得、违禁品、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即赃款赃物的处理原则,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刑事案件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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