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定性探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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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江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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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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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并且属于法定目的犯。对于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的共同犯罪行为,应依法予以认定,对于“羊群效应”产生的随波逐流者,则不能认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行为是否构成牵连犯应以这些行为是否属于“市场行为”为判断标准。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之其他方式应理解为空白罪状,应加强行政法规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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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主观故意 共同犯罪 牵连犯罪 其他方式 |
文章编号: | 1003-8477(2006)03-0144-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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