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追诉时效的溯及力原则适用问题分析——以追诉时效延长制度为视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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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付强 杨陈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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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1.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100089 2.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债壹监督处,1000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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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刑法颁布后,刑法追诉时效延长制度做了重大修改,按照刑法"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新的制度不应具有溯及力。但从刑法第12条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程序问题所遵循的溯及力原则、"有利于被告原则"的正确理解等角度,对发生在1997年刑法颁布前的犯罪行为如果在1997年刑法生效后仍然处于追诉期,则一律采用1997年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刑法追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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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刑法溯及力 追诉时效 延长制度 有利于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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