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问题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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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正>鲁价费发[2015]26号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一、高速公路救援服务工作由高速公路管理和经营单位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车辆救援服务对象为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后不能正常行驶的车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详见附件。二、救援服务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实施救援服务应与当事人签订服务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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