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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盐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通知
摘    要:<正>鲁盐政[2015]3号各市、县(市、区)盐务局:《山东省盐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该基准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31日。请严格遵照执行。已制定并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自本通知施行后,应当按照通知要求对原裁量基准进行修改;尚未制定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市、县(市、区),可以对本裁量基准进一步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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