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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调解的再完善
作者姓名:高济昌
作者单位:黑龙江省伊春市五营区人民法院 人民陪审员
摘    要:调解制度要在理论和实务中加强完善,应在民事诉讼中发挥调解应有的作用,使调解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如在法院调解中,凡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都应先行调解,调解不成再移送相关审判庭审判。先行调解的程序可在立案庭立案后,由调解人员或法官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所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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