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责任若干疑难问题思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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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钰欣 郭明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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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济南,250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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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侵权责任法》第32条在《民法通则》第133条的基础上发展了我国监护人责任制度,单位担任监护人时不再有例外规定,应与自然人监护人承担同样的责任。在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同时应承认被监护人的过错能力,在被监护人适用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时,被监护人可以也必须有过错。在实务中,监护人责任案件应列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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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监护人责任 单位担责 无过错责任 过错能力 共同被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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