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确认之诉与原告资格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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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鹏.行政确认之诉与原告资格转移[J].法学,2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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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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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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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死者生前是行政确认行为的当事人,与其相互具有继承权的近亲属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确认行为,一般有两种理由一个是以侵犯自己继承权为由起诉,另一个是以侵犯死者合法权益为由起诉。以第一种理由起诉,近亲属不具有原告资格;以第二种理由起诉,符合《行政诉讼法》有关原告资格转移的规定,近亲属具有原告资格。对原告资格转移后的行政确认之诉应采用以形式审查为主,辅之以实质审查的司法审查标准。对此类诉讼的立法,还需在确定死者的起诉意愿与原告资格转移的顺序方面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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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行政确认 行政诉讼 原告资格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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