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余元汇款应否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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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耀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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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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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3年9月,武汉市武昌某工艺美术服务部(以下简称服务部,现为某印务装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印务公司)负责人胡某,经远房亲戚梁某(当时是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经纪人)介绍,于同年9月23日电汇10O060元到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期货公司)为客户开设的保证帐户,欲参与期货交易。三天后,胡某又按梁某的要求发一传真到期货公司,该传真件上载有服务部汇到期货公司100060元款的电汇凭证,并在下方写明“已电汇南京某期货有限公司梁某小姐受拾万零陆拾元整”。同月28日,梁某即以其丈夫阎某某的名义在期货公司办理了从事期货交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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