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正确对待公安机关的复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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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九盈 洪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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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张九盈),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检察院(洪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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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在审查批捕环节,检察机关接到同级公安机关的复议后,应正确对待不能有“想法”,不能怕丢“面子”。而要以依法、诚恳、积极、热情的态度和精神去对待:一是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案件,检察机关不能“拒收”;二是公安机关提起的复议案件,应更换办案人,要让政治素质好、业务素质强的同志担任“复议案件承办人”;三是科长对复议案件应加强指导,必须亲自阅卷,审查证据不能挂帅不出征,要主持开好科务会,专门研究复议案件;四是主管检察长要严格把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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