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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官的独立性
引用本文:王娜,周杨. 论检察官的独立性[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 0(6): 81-86
作者姓名:王娜  周杨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研究生部;
基金项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重点课题“主任检察官制度研究”(GJ2013B03);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和上海政法学院央财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刑事司法实践基地”子项目“刑事检察实践基地”[I-21-13-032-13]
摘    要:检察官的独立性就是职业角色的独立性,包括整体独立性和个体独立性。整体上来说,其独立性是绝对的,与检察权的定位、检察机关的设定密不可分;个体检察官的独立性是相对的,一方面受限于检察权的整体界限,另一方面受限于所在岗位职责的限制,同时还受限于其履行职责的方式和程序。要实现检察官的职业角色独立,必须依赖于检察官的职业人格独立性,应当从独立性主体地位法定化、职业准入专业化、检察一体化与检察官个体独立相协调、去除地方化、完善检察官职务保障机制等方面入手,形塑检察官的职业人格独立性。

关 键 词:检察官独立性  主任检察官  检察官职业角色  检察官职业人格

On the Independence of Prosecutors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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