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对未成年犯罪个案开展社会调查成为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法定少年司法制度,有力地推动了我国少年司法的发展。但刑事诉讼法修改时,对社会调查的原则化规制以及指导司法实践的具体配套规范的缺失,共同导致这一制度在施行过程中出现了调查主体之争的白热化。实际上,调查主体之争的背后是司法权力配置之争。要化解权力配置之争及其引发的后续问题,必须从厘清主体之争的现实和理论成因着手,跨越社会调查活动开展的前置性障碍,建立起社会调查必要性评估机制,以共享和制约为权力分享的前提,合理权衡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权力配置之需,结合各地的司法实践需要和司法资源优势,建构起相对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主体机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