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争议案件看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与共同过失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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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马荣春,张红梅. 从一起争议案件看不作为犯罪的“保证人”与共同过失犯罪[J].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4, 0(1): 74-7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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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马荣春 张红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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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扬州大学法学院;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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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先行行为是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在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中,先行行为赋予行为人以保证人的地位,而正是此地位能够更好地解释以先行行为为义务来源的不作为犯罪何以构成犯罪。基于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共同过失犯罪应当得到立法和理论的认可。而对共同过失犯罪亦应如共同故意犯罪那样予以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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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不作为犯罪 保证人 共同过失犯罪 先行行为 义务 |
To Inspect the Guarantor of Negative Crime and Joint Negligent Crime from a Case in Dispute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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