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自诉制度现存问题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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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东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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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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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问题的提出 《刑事诉讼法》第170条明确规定了三类案件属于自诉案件,其中第二类为“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最易产生认识误区,本论题着重对其进行研究。从上述法律规定看,该类自诉案件有两个构成要素,一是“被害人有证据证明”,二是“轻微的”。看起来简单易懂,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恰恰相反,侦查机关与审判机关对同一案件是否属于自诉案件的判断与操作往往相反。产生分歧的根本原因在于是否严格掌握了“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这一法定条件。笔者认为,这里所指的被害人所拥有的证据并不包括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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