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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法院办案出新举
摘    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宣判的原告梁某诉被告丽水市莲都区大港头镇某村委会、被告尹某承包合同纠纷一案,当事人拿到的民事判决书中“原告诉称”及“被告辩称”,均是原、被告自己起草后直接写入判决书中的。这家法院为了推进法院审判改革,率先推出在民事案件的判决书中,有关当事人诉辩主张的叙述,直接由当事人自己归纳,以准确反映其诉讼主张,将“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以及“第三人陈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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