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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令可以变更
作者姓名:欧阳立范  薛荣贵
作者单位: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欧阳立范),北塘区人民法院(薛荣贵)
摘    要:审判实践中,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后,对双方间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异议,仅对应支付的金钱、有价证券的数额有异议。对此,我们认为可以不必一律裁定终结督促程序,而由人民法院主持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重新确认债务数额,经债权人提出变更支付数额的申请,由人民法院用裁定方式变更支付令中债务人应付债务的数额。裁定变更支付令应注意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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