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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商业保险的法律适用
作者姓名:陈晶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私法
摘    要:人类从事外空活动已近半个世纪,但至今尚无一个被世界各国公认的“外层空间”定义,已没有确定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的界限的条约规范。外层空间和空气空间构成了地球以外的整个空间的两大部分。人类在空气空间的活动早在1793年就开始了,即法国的蒙特高尔费兄弟(Brothers Montgolfien)首次使轻于空气的气球飞离地面而进入城市上空①。而人类在外层空间的活动则始于1957年10月4日前苏联第一颗人造地球卫星成功发射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历史事件,标志着人类征服宇宙的外空时代已经到来②。由于《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只表明了国家主权及于其领陆之上的空气空间,对空气空间的范围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应地,外层空间的范围便无从确定。随着国家外空活动的增多,各国由于国家利益的不同,提出了各种不同主张,使外空定界问题变得日益重要和复杂起来。事实上,只要存在着国家利益,而这个界线又未确定时,就会有关于这个界线的争端,因为主权就意味着疆界,但令人遗憾的是,直到现在,各国仍未在外空定界的利益冲突中达成一致意见。定义和划界问题成为各国政府、联合国和国际科学、法学团体所关注的问题。这一问题关系到国家是否拥有空中主权,各国怎样在外层空间和平探索和利用,国家对外空资源有什么权利以及外空法律地位如何等一系列问题,这一长期悬而未决的问题是空间法赖以形成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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