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明知犯罪所得赃物”的理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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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刑法第312条对窝藏、转移、收购、销售赃物罪的犯罪构成和处罚原则作了规定。然而,在司法实践中,人们对"明知"、"犯罪"、"赃物"的理解以及赃物犯罪的构成是否应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等问题仍然存在许多分岐意见。在此,笔者结合理论与实践谈谈对这几个问题的认识。首先,赃物对行为具有或然性;其次,赃物犯罪中的明知应当是事前或事中明知,对于事后明知不构成本罪;对明知应理解为知道或是应当知道。第三,对犯罪应作扩在理解,犯罪是指犯罪行为,而不是已经具备各犯罪构成要件的罪,赃物犯罪不以原罪构成犯罪为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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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赃物 明知 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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