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上市公司股票的可售性冻结研究
作者姓名:郑水强  邓黎
作者单位:1.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摘    要: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特征以及财产保全目的,决定了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是可行的。无论是财产保全申请人还是被保全人提出申请,法院都应当准许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准许可售性冻结的,法院应当提前固定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对该资金账户采取明确具体资金额度的保全冻结,确保属于首次冻结后,再实施可售性冻结登记。

关 键 词: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股票  流通性  可售性冻结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