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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号
杂志ISSN号
上市公司股票的可售性冻结研究
作者姓名:
郑水强
邓黎
作者单位:
1.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 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
摘 要:
上市公司股票的财产特征以及财产保全目的,决定了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是可行的。无论是财产保全申请人还是被保全人提出申请,法院都应当准许对上市公司股票采取可售性冻结。准许可售性冻结的,法院应当提前固定被保全人在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并对该资金账户采取明确具体资金额度的保全冻结,确保属于首次冻结后,再实施可售性冻结登记。
关 键 词:
财产保全
上市公司股票
流通性
可售性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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