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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审查义务在公司担保合同中的边界分析
作者姓名:李艳玲
作者单位: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摘    要:在我国当前担保制度构建中,公司作为商事主体之间的担保占有很大的比重,且由于公司追求利益的本质,其在订立担保合同时需要尽到的审慎义务就比较多。现行《民法典》《公司法》对公司担保问题作出了概括性的规定,拓展了公司外部非关联担保和公司内部关联担保的理论内涵和实践应用,并辅之以相关程序的限制,包括只能由股东会、董事会决议,关联股东回避规则等,这对于规范公司之间的担保具有重要的意义。但是,现行法律规范对公司担保实践汇总相对人审查义务并未进行系统性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需要法官结合主合同、担保合同效力,当事人之间订立合同时的知悉情况等因素进行裁量。基于此,本文将以《公司法》第十六条为重点,以公司担保制度相对人审查义务为研究对象,针对当前立法、司法层面关于相对人审查义务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以期廓清当前关于相对人审查义务存在的障碍,推动公司担保制度的成熟发展,合理限定相对人所应承担的责任,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关 键 词:公司担保  相对人  审查义务  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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