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意图主义和新文本主义之间的论争贯穿了美国法律解释理论发展的始终。20世纪90年代之前,意图主义是占主导地位的法律解释方法,体现了一种阶层式的分权观。伴随着法律现实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和形式化分权观带来的学术批判,新文本主义解释方法逐渐兴起。在90年代,双方对谢弗伦二阶审查法进行了符合自身理论需求的解读,并以此为载体展开新一轮论争。对这场论争需要加以反思。当一种法律解释方法不将正当性诉诸自身的实效,而是某种民主分权原则时,就会走向一种基础主义的版本,走进自身所批判的理论困境。应当破除对基础主义的迷信,从法官解释制定法的制度条件、经验工具和解释后果等因素重新审视作为方法的解释理论所内含的实践理性,从而沟通法律解释的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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