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统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的通知 |
| |
摘 要: | <正>SDPR-2022-0320001鲁统字〔2022〕127号各市统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现将《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1月23日山东省高级统计师职称评价标准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精神,健全完善统计专业人才评价体系,激发和释放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创业活力,服务山东创新发展、持续发展、领先发展,建设高素质专业化统计人才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统计局关于深化统计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6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标准条件。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