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实务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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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泽平.规避一人公司股东连带责任实务分析[J].法制博览,2022(24):79-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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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泽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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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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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判断一人公司股东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标准是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是否混同。《九民纪要》公布后,关于财产混同的标准更加明确。本文立足最新法律规定和司法观点,分析一人公司的概念、缘起与特点,从财产混同的最新标准与举证责任入手,分析在公司治理过程中,一人公司以及夫妻公司的股东如何避免与公司财产混同、规避股东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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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一人公司 夫妻公司 举证责任倒置 财产混同 股东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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