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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挑逗”禁止饲养烈性犬的侵权责任
引用本文:旦增措姆,巴桑旺堆.“故意挑逗”禁止饲养烈性犬的侵权责任[J].法制博览,2022(32):56-58.
作者姓名:旦增措姆  巴桑旺堆
作者单位:西藏大学
摘    要: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仅涉及禁止饲养烈性犬造成损害时侵权责任承担主体。然而在实际生活中,不仅存在由于管理人或动物饲养人在管理过程中的疏忽大意导致侵权行为发生的情形,也存在动物饲养人明确告知饲养的动物具有危险性,而被侵权人故意“挑逗”从而导致侵权行为的发生。

关 键 词: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故意引发侵权行为  免责事由成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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