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范围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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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周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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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福建农林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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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海洋自然保护区是以海洋自然环境和资源保护为目的,依法把包括保护对象在内的一定面积的海岸、河口、岛屿、湿地或海域划分出来,进行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1]。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分为生态保护补偿义务主体与生态受偿权利主体,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是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补偿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与基础。但是,我国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主体法律规定还不完善。本文通过分析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主体范围规定以及该规定对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所造成的影响,为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保护补偿主体范围的完善提供法律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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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海洋自然保护区 生态保护补偿 主体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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