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和五百四十四条规定的合同变更的规则其内涵应包括学界所说的要素变更和非要素变更;将合同变更区分为合同要素变更和合同非要素变更的目的在于判断合同之“同一性”丧失与否,进而判断“原合同所生之债的存续和消灭”以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分类方式只是判断合同变更的法律效果:“原合同所生之债消灭与否”的一种方式,并不全面,难以为司法实践提供精确、全面的判断标准;以“法律效果”为标准对合同变更进行分类,通过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对其类型加以判断,能够在司法实践中对合同变更案件提供较为明确标准。在《民法典》体系适用方面来看,合同变更规则的禁止推定原则过于僵硬,应做限制解释;合同变更存在效力瑕疵的情况下,原合同的效力没有明确规定需要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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