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违不罚”的内涵及其适用原则——基于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之展开 |
| |
作者姓名: | 郭修 |
| |
作者单位: | 山东师范大学 |
| |
摘 要: | 伴随着《行政处罚法》的修订,“首违不罚”制度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也在柔性执法中持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目前存在明显的前提条件不明晰、适用范围不确定、程序不完善和监督缺失等问题。作为一项典型的回应型立法,“首违不罚”在法律为其提供正当性支撑的前提下,其内涵可从“首违”“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不罚”四个方面进行确认,且应以依法处罚为根本、过罚相当为原则、严格程序为保障,以科学有效的方式适用该制度。
|
关 键 词: | 首违不罚 过罚相当 自由裁量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