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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一起经济纠纷案的法理分析
作者姓名:谢健  杨涛
作者单位:[1]不详 [2]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341000
摘    要:案情简介:1997年2至3月间,王某与刘某相识后,逐渐发展成为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后双方商议各自离婚再结婚。1997年8月刘某与前夫离婚,同月王某出资10万元为刘某购买住宅一套,房产所有权人登记为刘某,并由刘一直居住。1998年3至4月,王某又向刘某提供现金5万元和价值3万元的空调。同年4月21日,刘某向王某出具欠条一张,上书:“假如我嫁给别人,

关 键 词:离婚  共同共有财产  经济纠纷案  善意取得制度  法理分析  欠条  前夫  所有权人  正当  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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