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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危害性的规范化
引用本文:王华伟.论社会危害性的规范化[J].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13(6):110-117.
作者姓名:王华伟
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
摘    要:社会危害性理论存在着诸多的缺陷,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的规范化。第一,在犯罪的定义中没有必要加入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这部分内容可以放入刑事立法学中去探讨,以免混淆立法论思维与司法论思维。同时,但书规定的存在应当肯定,但是也应当对其进行理论的改造,且基本思路是改造为可罚的违法性。第二,社会危害性的体系地位应该改造成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的违法性阶层。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内涵,从客观方面来讲,应该改造为实质的违法性理论,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等。从主观方面来讲,应当使其规范化为三阶层体系中的有责性阶层,其内容则包括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等。

关 键 词:社会危害性  犯罪概念  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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