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证明论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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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封利强.程序性证明论纲[J].法制与社会,2007(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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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封利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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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1000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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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传统导致了证据理论对程序性证明的长期忽视。"程序性证明"这一概念的引入有助于澄清诉讼证明的概念,构建完整的诉讼证明理论。程序性证明在证明主体、证明对象、证明规则等方面都有别于实体性证明。我们应当科学地建构程序性证明制度,以促进我国证据立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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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诉讼证明 程序性证明 证明主体 证明对象 证明规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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