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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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肖海军,危兆宾.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研究[J].法学评论,2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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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肖海军 危兆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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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湖南大学法学院,湖南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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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包括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和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是指当股东(大)会(董事会)表决的决议事项与某一或某些股东(董事)存在特别利害关系时,这些股东(董事)或其代理人不能以其所持表决权参与表决的一种法律制度。作为矫正失衡的股东利益关系,防止控制股股东、公司“内部人”滥用资本多数决和控制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激活股东(大)会制度、董事会制度的一种表决权行使机制,与表决权限制制度不同,公司表决权例外排除制度有其独特的价值取向和行使规则。我国公司法对此一制度予以借鉴和移植,将对完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公司经营的稳定,甚至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的理性运作等均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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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公司表决权 例外排除 股东表决权例外排除 董事表决权例外排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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