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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携带炸药、雷管及枪弹等上车之罪初探
引用本文:高金岭,卢富茹.非法携带炸药、雷管及枪弹等上车之罪初探[J].法律适用,1993(4).
作者姓名:高金岭  卢富茹
作者单位: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石家庄铁路运输法院
摘    要:199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第60条第2款规定:“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没有对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以致使这种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得不到有效的打击和遏制.铁路法把携带炸药、雷管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子弹、管制刀具进站上车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对我国现行刑法的具体补充.但是没有具体规定科什么刑,只是规定“比照刑法第163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实质上是立法上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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