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和解基本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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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黄忠顺.检察和解基本问题研究[J].法治研究,2011(10):84-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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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黄忠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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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贵州省六盘水师范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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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研究”(批准号:07&ZD033)的部分研究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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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检察和解系检察院针对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诉的民事案件组织双方当事人及相关利害关系人就法院确定判决所处理或者尚未处理的民事纠纷进行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永久性或者临时性终结检察抗诉程序,但不影响检察院通过其他方式进行检察监督的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基于构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考量,赋予检察院以任意性纠纷解决功能具有正当性基础。然而,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的属性决定了检察和解具有严格的限度性,必须遵循自愿、合法、尊重确定判决效力、当即履行或者督促履行以及有限排他性等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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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检察和解 任意性纠纷解决方式 既判力 执行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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