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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兼析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
引用本文:吕炳斌.论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的问题——兼析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J].法治研究,2010(10):71-74.
作者姓名:吕炳斌
作者单位:上海商学院法政学院
摘    要:外国仲裁机构到我国境内仲裁是我国国际商事仲裁中面临的新问题。我国法院过去一般以仲裁条款无效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该类裁决。根据“仲裁地”理论,该类裁决应为“非内国裁决”。根据我国加入《纽约公约》时的保留,我国法院并无国际义务承认和执行“非内国裁决”。因此,正确解释我国在《纽约公约》下的义务将增加我国法院在执行“非内国裁决”方面的灵活性。当然,灵活性需要制定具体规则加以约束。

关 键 词:外国仲裁机构  仲裁地  非内国裁决  承认  执行

Reflections on Foreign Arbitral Institution to Arbitrate in Our Country
Authors:Lv Bingbin
Abstract:
Keywo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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