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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应作无罪判决
引用本文:李富强.对不负刑事责任的被告人应作无罪判决[J].人民检察,2012(7):78.
作者姓名:李富强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区人民检察院
摘    要:根据刑事诉讼原理和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判决只有两种形式,即有罪判决和无罪判决。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七)项规定:被告人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对因不满十六周岁或精神病人而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应当宣告无罪,不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首先,以判决形式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违背了刑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关 键 词:承担刑事责任  被告人  无罪判决  精神病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刑事处罚  现行刑事诉讼法  危害结果  犯罪行为  有罪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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