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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
引用本文:宋华琳.公用事业特许与政府规制——中国水务民营化实践的初步观察[J].政法论坛,2006(1).
作者姓名:宋华琳
作者单位:浙江大学 浙江杭州310028
基金项目:浙江大学211项目“民营经济与制度创新”课题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广东省水利厅课题《广东省水资源管理与水利法制研究》的一部分
摘    要:水务民营化,某种意义上是基础设施领域“公私伙伴关系”的重构,由于水务行业在特定地区内的规模经济效应和自然垄断特征,因此有必要通过招标投标的形式展开缔约前的竞争,并对公用事业特许协议的延展、终止与变更,也适用特别的规则。而出于公共性确保的需要,政府还要对特许后的公用事业予以后续规制,这主要包括价格规制、质量规制、对普遍服务义务和公众参与及知情权保障的要求等四个方面。

关 键 词:水务民营化  公用事业  特许  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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