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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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韩,涛.晚清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形塑——以晚清大理院审判权限的厘定为中心[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14(5):78-8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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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韩 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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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复旦大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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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0年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晚清中国司法构造与运作原理研究——以晚清大理院为中心”(项目号10CFX00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2009-2010年度复旦大学新教师科研启动基金项目的资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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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晚清大理院是晚清预备立宪背景下设立的职掌最高审判的近代意义上的最高法院。其收集分散于大理寺、法部、都察院、民政部、步军统领衙门、宗人府等中央行政衙门中的审判权力,厘定与各行政衙门的权力界限,形塑国家最高司法审判权,使司法审判权逐渐从传统行政权力的母体中脱离出来,塑造了近代最高司法审判权的基本形态,并逐渐形成自身的独立品格,为近代司法独立奠定了权力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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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晚清大理院 最高司法审判权 司法独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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