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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
引用本文:崔建远.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不安抗辩、解除及债务承担[J].法学研究,2013(6):73-87.
作者姓名:崔建远
作者单位:清华大学法学院
基金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中国民事指导性案例理论研究”(批准号:12AZD122)的阶段性成果。
摘    要:判决转让他人股权合同不因欠缺处分权而无效,判决要旨将之升华为普适性的结论,司法解释予以固定,至少存在六个方面的缺点。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并存时,虽然行使约定解除权的条件尚未成就,但在法定解除的条件具备时不妨行使法定解除权。在股权出让人已将股权移转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受让人拒绝付清余款,其根本原因在于双方共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目的不能实现,这不符合不安抗辩权的成立要件。在《承诺函》明确表示出具者向债权人承担偿还责任,却未言明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场合,不宜认定为成立了免责的债务承担。

关 键 词:无权处分  法律效力  不安抗辩权  合同解除  债务加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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