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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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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事人向法庭真实陈述事实的本来面貌,使案件事实回归尚未发生诉讼之前的状态,这既符合国人对法律的一种朴素情感的需求,也有利于法官归纳案件争议焦点,促进法官及时啼理案件并作出公正裁判;否则不仅拖延诉讼程序,妨碍司法公正,甚至可能导致法院的误判和司法秩序的混乱。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中虚假陈述大量存在,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进行规制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各国虚假陈述规制制度虽有不同,但均是建立在法律明文规定的基础上。有鉴于此,在我国民事诉讼诚实信用原则已法定化但还尚未规则化、虚假陈述惩罚性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应当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引,适用并完善现有规则对虚假陈述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2.
专业技术性问题超出法官经验范围,法官根据经验常识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传统裁判模式遭遇危机,无法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信。法官裁判认知悖论形成使得专家参与诉讼成为必然性,但当前对于专家制度存在诸多分歧和争论,应当依托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建立系统的专家制度,整合专家资源,明确专家参与诉讼程序,从而节约司法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实现司法公正。  相似文献   

3.
论量刑听证程序的价值与功能——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贻飞 《时代法学》2010,8(1):66-73
美国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前的社会调查程序和法庭上的量刑听证程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通过多方参与,不仅使量刑程序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通过让法官接触更多、更全面的量刑信息,促进实体公正。此外,如果将量刑上诉、申诉等因素考虑在内,那么量刑听证程序不仅不会降低诉讼效率,反而会提高综合效率。从功能的角度分析,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量刑裁量权,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拓展辩护空间,扩大检察机关的作用空间,促进量刑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  相似文献   

4.
一、非职业法官制度 英格兰、威尔士的非职业法官制度是指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员,经任命为非职业法官后,用部分时间在基层法院从事审理轻微犯罪案件的制度。非职业法官主要是业余供职于治安法院,因此又称治安法官或业余法官。这是一项古老的制度,雏形始于11世纪,1360年首次命名为治安法官。现在,由大法官兼司法大臣代表女皇任命,每年约新任命1500名,任职至70岁,但不任命65岁以上的公民担任治安法官,因为不便于接受培训后履行职务,最年轻的治安法官现年仅27岁。 (一)非职业法官的产生 任命治安法官主要由司…  相似文献   

5.
分辨事实真伪的理性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案件事实是司法判决的基础 ,而事实常常真伪不明 ,证据也难以鉴别 ,但法官必须作出决断 ,这就不得不使法官采用神性与生活理性、科技理性与法律理性等程序技术来解决事实真伪无法辨别的尴尬。因此 ,也有必要从实践理性的角度 ,对建立在对话的司法基础上的自然事实和法律事实的客观性进行反思。  相似文献   

6.
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是指法官对于没有争议或争议不大的简单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采用省略或简略部分内容的方法,使之简约化,从而达到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判效率的目的。刑事裁判文书的简写有三层含义:其一,是指法官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一审公诉案件(下称简易审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省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使裁判文书简练化;其二,是指法官对于一审公诉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下称简化审案件),在制作裁判文书时通过省略起诉书指控事实、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和证据的具体内容等部分使裁判文书简练化;其  相似文献   

7.
田旭 《法制与社会》2014,(16):29-30
司法三段论的大前提是法律规范,小前提是案件的法律事实,小前提的建构过程即法律事实的形成过程。法官需要在众多事实中寻找出能作为裁判依据的法律事实,这个过程中必然涉及到价值判断。价值判断不仅意味着法官在将特定案件事实涵摄到具体法律规范之中时要符合形式合理性和逻辑合理性的客观要求,而且隐含着法官自己对案件事实赋予了一定的主观评价。因此,让价值判断尽可能地合理对于司法公正的实现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
所谓陪审制度,是指法院在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参加庭审与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制度。陪审制度存在于当代世界各国的司法实践中。当前西方各国普遍实行的陪审制度根据其形式的不同。又可分为陪审制和参审制两种模式。一种是英美的陪审制,其特点是将陪审员的工作和法官的工作分开,陪审员决定事实问题,如根据法庭上出示的全部证据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法官决定法律问题,包括主持庭审并向陪审团解释有关的法律等。另一种是大陆法系的所谓“参审制”,专业法官和非专业法官一起审判,共同决定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实际上属于参审制。  相似文献   

9.
作为法律,外国法内容的查明和正确适用对于绝大多数国家的法官来说是不可能的或不现实的.而通过证明事实的程序查明的外国法往往又不够确切.而且,把外国法作为事实对待,亦不能实现冲突法制度构建跨国民商事交往的法律秩序的目的,使冲突法制度本身失去意义.以不同国家的法院在审理涉及跨国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时相互适用法律为基本思想的冲突法制度本身存在着固有的和不可克服的缺陷.  相似文献   

10.
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辩论原则被"空洞化",起不到原则应有的指导性和统领性作用.在诉讼中,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在这个过程中,法官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和当事人沟通交流,采纳当事人的意见.约束性辩论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对法官起到约束作用,有助于程序公正,预防司法腐败.  相似文献   

11.
英国陪审制度今昔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正> 一、起源与背景 在英美等西方国家,现代形式的陪审团审判制(trial by jury)是一种在司法程序中,根据提交给法庭的证据而确定有争议之事实问题的制度,审判机关吸收非职业法官蔌非职业审判员参加审理刑事、民事案件。 作为严格司法制度意义上的陪审制,它正式起源于中世纪的英国。英国最早的陪审制,意指由王室  相似文献   

12.
非职业法官是当前法律移植和比较法研究的一个热点。以美国和德国为样本的比较法社会学研究表明,非职业法官的类型选择与司法在国家治理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运作中面临的问题以及现实需求密切相关,司法权力结构则深刻地影响了非职业法官在审判中的表现。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完善也应当具有一种全面的视角,既要认真对待当前的现实需求,也应充分考虑改革的空间、司法权力结构的影响以及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13.
法官回避制度是诉讼法中的一项基本制度。由于法官是发生争执的当事人双方的居中裁判者,法官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查事实,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理由,运用国家制定的法律作出裁判,因此,作为居中裁判者,就必须保持中立的立场,不得偏颇于发生争执的任何一方,法官应当与争执双方的事实经过及其裁判的结果没有任何利害关系。这在西方国家法学理论中称为“司法者中立原则”,这个原则同诉讼一样古老。根据这项原则,当法官与其审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就应当退出该项审判,以避免由于利益或感情等因素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公平。“任何…  相似文献   

14.
判后释法就是在裁判文书送达时或送达后的一定时间内法官就案件的事实认定、证据采信、裁判理由、法律适用的含义及程序等进行答疑释理,使当事人明白案件涉及的法理和情理,消除疑问。判后答疑有利于提高当事人服判息诉率和自动履行率,达到民事诉讼案结事了的目的。  相似文献   

15.
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法庭的审判活动由原来的纠问式改为控辩式,法官处于主持、引导的地位。法官在庭审过程中,适时地对控、辩双方就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等事实、主张、观点予以归纳,即法庭综述。法庭综述不仅有利于提高审判质量,而且有利于提高庭审的效率。  相似文献   

16.
文章认为 ,法官在民事诉讼事实审理过程中应公开自己对事实的判断并表明法律见解 ,以保证确信程序的实施及当事人催促活动的进行 ,从而使当事人既有机会比较、衡量实体上、程序上的利害关系 ,也能完善事实审理程序 ,找到值得当事人信赖的案件真实。  相似文献   

17.
现代司法越来越多地利用乃至依赖科学证据,但科学证据在帮助司法机关发现事实的同时,也暗藏了巨大的风险。随着专家垄断事实的常态化和普遍化,专家与法官角色出现混同,首先重创了程序正义。而法庭上的坏科学与有组织的不负责任,以科学掩盖事实,又使实体正义屡遭挫败。为了化解上述风险,既要重申法官自由心证的权能,更要帮助法官掌握科学证据的评价方法,同时引入中立专家以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独立于专家而进行的自由心证,除了实现个案正义,还有效地关注了社会正义,即通过司法实现社会公共价值。总之,在司法领域,科学专家永远只是帮助法官发现事实的“仆人”,法官才是事实认定的“主人”。  相似文献   

18.
法律事实的概念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杨建军 《法律科学》2004,22(6):43-52
法律与事实存在着相对的区分。法律事实有别于哲学上的事实、生活事实、制度事实,它具有客观性与主观性二重属性及规范性、具体性等属性。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法律关系演变的事实。站在司法裁判的立场上来看,法律事实是由法律所规定的,被法律职业群体证明、由法官依据法律程序认定的"客观"事实。  相似文献   

19.
《政法学刊》2019,(3):52-58
对间接事实的陈述是否成立自认,学界的主流观点认为应否定间接事实成立自认。但辩论主义适用范围的相关理论已逐渐变迁,且自认制度与自由心证主义应相配合、相衔接,间接事实的自认应放置于法官的自由心证评价前,以及承认间接事实的自认效力并不阻碍法官对主要事实的自由认定。因此应对间接事实的自认予以肯定。按照通说关于辩论主义第二命题的理解,当事人对间接事实予以自认时,法官事实认定的过程将陷入两难的尴尬境地,故有必要对辩论主义第二命题予以修正,以实现理论与实践相衔接的理想状态。  相似文献   

20.
法院裁判案件所依据的事实,是法律事实并非客观真实。法律事实的认定,只要程序合法,适用举证责任正确,即使与客观真实不一致甚至完全相背,法官也不承担错案责任,否则就应受到追究制裁。然而,举证责任制度由于学术理论研究脱离审判实践,有的淡化或误导了审判实力中举证责任的适用。可以说,法院裁判认定事实的错误,都是由于法官不能正确适用举证责任造成的。笔者认为,注意区别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承担的举证责任与法官裁判案件所适用的举证责任的不同性质,正确运用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则,严格掌握举证责任转换的条件,科学理解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法官正确认定法律事实和公正裁判的四个关键环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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