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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从证明标准设置的一般原理来看,量刑事实没有必要像定罪事实那样设定最高的证明标准。大陆法国家的司法实践要求将不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和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事实区分开来;英美法国家量刑事实的证明以争议为前提,且将争议的量刑事实区分为罪轻情节和罪重情节,并设置了不同的证明标准。未来,在构建我国量刑事实的证明标准之前,有必要根据量刑情节对量刑之影响,将量刑情节划分为罪轻情节、一般罪重情节、"升格"加重量刑情节,并根据不同的事实设置相应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2.
不论是英美法系的专家证人制度还是大陆法系的鉴定人制度,鉴定专家都需要出庭,并就鉴定结果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而我国刑事诉讼中鉴定人不出庭,导致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检验;而且在证据能力和证明的关系问题上,证据能力缺乏独立的品格,附属于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判断。未来我国需要从鉴定人出庭、鉴定结论的庭前开示、庭审的实质化,以及树立证据能力的独立品格等方面来彻底完善我国司法鉴定制度。  相似文献   
3.
为解决司法裁量权、刑罚个别化如何与量刑统一性保持应有的动态平衡.目前主要存在着两种明显的思路——“规则(量化)控制”和“诉权(程序)控制”。“规则控制”通过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条文.将量刑事实和量刑情节“量化”为一定数量的年月.法官再将量刑事实和情节换算成一定的数字.  相似文献   
4.
证人保护论     
证人作证既是义务,同时也是权利。证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如果不能妥善予以解决的话,证人不出庭的问题将很难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证人的保护分为外源型证人保护与内发型证人保护。外源型证人保护主要是保护证人的权利免受外部力量的威胁与损害;内发型证人保护主要是保护证人不因作证而损害或威胁自己以及其家属的利益。  相似文献   
5.
汪贻飞 《政法学刊》2008,25(1):22-26
我国刑事立法观念、司法观念、律师观念远远落后于我国现行刑事辩护制度,因此造成了辩护制度与法律观念之间的"不兼容"现象,这种"不兼容"现象使得我国刑事辩护制度裹足不前。所以,刑事诉讼观念的相对滞后是我国刑事辩护障碍的最深层次的原因。  相似文献   
6.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鉴定证据规则在本质上是一套规范鉴定结论证据能力的规则,为此,我们需要构建完善的证据能力规则和排除规则来规范鉴定人出庭问题,辩护方鉴定结论的使用问题。并要完善相关的其它制度。  相似文献   
7.
论社会调查报告对我国量刑程序改革的借鉴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与以犯罪行为为导向的定罪程序不同,量刑程序是一种以犯罪人为导向的刑事诉讼程序,因此,为实现准确量刑,量刑前对被告人进行社会调查尤为重要。我国少年司法改革对未成年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的启动与实施、内容、调查程序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诸多成熟经验。未来,我国普通刑事诉讼中量刑程序的改革可以从少年司法社会调查报告制度以及其衍生制度中汲取经验。  相似文献   
8.
论量刑听证程序的价值与功能——以美国法为范例的考察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汪贻飞 《时代法学》2010,8(1):66-73
美国实行定罪与量刑程序分离模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包括听证前的社会调查程序和法庭上的量刑听证程序。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通过多方参与,不仅使量刑程序更加符合程序正义的要求。而且通过让法官接触更多、更全面的量刑信息,促进实体公正。此外,如果将量刑上诉、申诉等因素考虑在内,那么量刑听证程序不仅不会降低诉讼效率,反而会提高综合效率。从功能的角度分析,独立的量刑听证程序能够有效地限制法官量刑裁量权,保障被害人的有效参与,拓展辩护空间,扩大检察机关的作用空间,促进量刑程序的公开和透明等。  相似文献   
9.
英美法系基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限制,证言笔录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才具有证据能力,即便如此,其证明力也会受到对方的攻击和质疑;大陆法系国家则采用直接言词愿则来限制证言笔录的使用.而我国刑事诉讼中,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无法受到有效的实质审查,且证据能力附属于法官对其证明力的判断.要合理规制证言笔录的证据能力,除了确立传闻证据排除规则或者直接言词原则、完善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当庭质证制度之外,在庭审的实质化、裁判书说理等方面也需要相应地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0.
论证据能力的附属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汪贻飞 《当代法学》2014,(3):151-160
证据法规范的主要是证据能力问题,且在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问题上,证据能力优先。我国司法实践中证据能力却存在严重的附属化倾向,即证据能力附属于单个证据的证明力、附属于法官对案件所有证据的把握、附属于法官对案件的有罪认定,且证据能力问题可转化为证明力问题。证据能力的附属化使得警察、检察机关的非法取证行为难以遏制、法官难以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刑事诉讼中某些重要的价值选择归于无效,同时还严重削弱了证据法赖以存在的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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